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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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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十分容易混淆,用工双方产生纠纷后,该纠纷到底是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还是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纠纷难以理清,由于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往往因纠纷当事人选择救济方式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正确界定三者关系十分必要。在同一用人单位中出现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可通过以下几方面综合进行鉴别:

  一、从用工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即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用工主体则可以是个人,单位,对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无要求。

  二、从劳动者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已满16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中,对劳动者的年龄无此要求。

  三、从管理与被管理上区别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资,受本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

  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系第三人派往劳务接受者工作的员工。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劳务提供者不在接受劳务的一方领取工资。

  四、从产生纠纷适用法律及解决纠纷程序上区别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对纠纷协商不能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双方对纠纷协商不成,任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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